李银、周继军辞去庆阳市副市长职务

摘要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第二十七条规定和李银、周继军同志的辞职请求,庆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5日决定:接受李银、周继军同志分别辞去庆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,并报庆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。

庆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李银、周继军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

(2015年11月25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)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第二十七条规定和李银、周继军同志的辞职请求,庆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5日决定:接受李银、周继军同志分别辞去庆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,并报庆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。

编辑/车永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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