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:7月28日,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《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(草案)》。《条例(草案)》提出,在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应缴纳敦煌历史文化名城资源保护费。
印象庆阳网讯 7月28日,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《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(草案)》。《条例(草案)》提出,在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应缴纳敦煌历史文化名城资源保护费。
《条例(草案)》提出,在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缴纳敦煌历史文化名城资源保护费,专项用于敦煌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、维护和管理。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、资助、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敦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。同时,把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“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”。
《条例(草案)》提出,历史文化街区、古镇和村落内禁止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进行拆除或者建设。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,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破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资料、实物、建筑物、场所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、挖掘、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具有重要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地质遗址;不得砍伐、移植古树名木。
《条例(草案)》还规定,破坏、挖掘、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古树名木及自然文化遗迹的,由相关机构责令改正,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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